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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千郡     读心律师txt下载     读心律师最新章节 收藏本书

第269章 事件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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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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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章 神秘的风尘女子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未完待续。)

第271章 离奇案情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完待续。)

第272章 香消玉殒

    小曼吐出的烟圈越来越高,然后拔高语气道:“这样的人渣,我姐妹气不过,想打电话骂他一顿,立马裹了浴巾跑出来拿电话。

    可一找电话才发现她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6s手机不见了。那个死人渣竟然还偷拿了我姐妹的手机跑了。”

    小曼摸着窗沿继续道,“我姐妹当即就火了,打开窗探头一看,那个人渣提着裤子往外面跑……”

    说到这小曼的语气低沉下来,埋头再吸了一口烟,再抬头时已经是泪眼婆娑,她哽咽着道:“我姐妹……探出身子……叫那人渣赶紧……将手机还回来,那人渣听到后……溜得更快,我姐妹又急又怒,没注意身子探出去太多……”

    小曼已经由哽咽变成了呜呜大哭。

    “她……她……坠下楼了……”

    风险无处不在,出来卖没想到竟会遇到这样的事!李超在一旁静静地听着,默默地递上了一张纸巾。

    好半响,小曼才擦了擦眼泪,抽泣道:“李律师……我姐妹死了……那人渣却不肯赔偿……还有……还有……好多人说风凉话……说我姐妹出来卖……死了活该。就连……我姐妹的家人……也嫌丢人……想不了了之。”

    小曼的泪水又溢出来了,“我……我不甘……我姐妹不能白死!”

    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一个***意外身死,就连其家人都唾弃,不愿多管。没想到同为失足女的姐妹却想帮她讨回公道,这着实让李超震惊了一把。

    人性是复杂的,即使是鸡,她有时也会呈现闪光的一面。

    李超神色复杂地看了小曼一眼,先是劝慰一番,“对你姐妹的遭遇表示同情”,然后转入正题,“至于你姐妹的身死,盗窃分子肯定负有责任,他不肯赔偿,但法律不会让他得逞,他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小曼听了李超的话眼前一亮,激动地道:“太好了,那死人渣被抓后,拒不承认盗窃,还口出狂言,说我姐妹是biao子,自己跳楼死了活该,我气得炸了肠。

    李律师,你帮我好好打这个官司,我绝对不让那死人渣好过!”

    案情特殊,李超颇感兴趣,可惜来请律师的小曼而不是死者的家人。

    李超微微一笑,提醒道:“作为代理人,我们会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有个问题还请小曼你注意下,你只是受害人的好姐妹,并不是她家人,按照法律规定你根本无权委托律师来代理该案。

    小曼,还是叫你姐妹家人联系我吧,这案子我可以帮他们代理。”

    小曼摇摇头,凄凉地苦笑一声,“呵呵,我姐妹的父母……他们根本不在意女儿的死,他们在意的只是女儿丢了他的脸面,将我姐妹一把火烧后急匆匆就回老家了。

    不过,他们很贪财,我出钱请你,你帮我姐妹要回赔偿款,这些赔偿款我全部给他们,他们肯定会很乐意。”

    “既然你能得到死者父母的授权,那就没有问题。”案子有趣,李超不推辞。

    小曼眼神一亮,“李律师,谢谢你能帮我打这个官司。别人都说这官司很难赢,因为我姐妹的死跟那人渣的盗窃行为没多大关系,你认为这官司我们能赢吗?”

    这案子确实具有挑战性,李超为其分析,“从案情上来说,这案子很特别,应该说案件比较特殊。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子也不多见,至于处理结果,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一个肯定的结论。

    所以会有来说这样的案子很难打赢。但这样的案子才更能体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好的代理人能用自己的观点巧妙地说服法官。

    法官是从公平正义出发处理案件,本代理人的出发点和法官是一致的。

    从民事赔偿上讲这案子是侵权责任纠纷,盗窃分子行为卑劣,导致了你姐妹死亡的后果,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会尽力说服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李超说得合情合理,林小曼听了连连点头,然后关切地问道:“能有个大概的赔偿数额吗?”

    李超淡淡一笑,委婉地回答:“这个一时间也不好断言,案子特殊,我只能说尽力争取更多的赔偿款。”

    小曼点点头,叹息道:“我知道这案子很难,要想让那人渣赔偿就很难,至于赔偿的数额更是少,估计那死人渣害死我姐妹,都不要赔一万块钱,我姐妹死得真他妈不值!”

    李超听小曼说得这么悲观,纠正道:“不要丧气,最后的结果不会这么差,我觉得这案子辩护得好,对方至少应赔偿你姐妹家人十万元以上。”

    “哇”这个数字完全超出小曼的预料,小曼当即惊呼出声。

    然后小曼狐疑地看了李超一眼,不敢置信地道:“李律师,真有这么多吗?我姐妹父母一开始也想要点钱,但是就连办案的民警都说,我姐妹的死主要是自身原因,赔偿数额很少,加起来不会超过一万块。十万以上,你不会开玩笑吧?”

    当事人怀疑你的实力,这个时候不能显现半点犹豫。

    李超自信一笑,镇定自若地道:“应该说赔偿十万以上还是有七成的把握。”

    林小曼听了咬着红唇思索了一会儿,然后像下定决心似的说道:“李律师,我就是想为我姐妹讨回公道,让那死人渣不能逍遥法外。

    我那姐妹的家人既然不管我姐妹的死活,我也不愿看他们拿到更多的赔偿款。

    这赔偿款我情愿多给你做代理费。李律师,我请你做风险代理吧。我先付你二千元代理费,由你全权代理此案,如果最后获得赔偿额十万以下你就收这二千元,如果获得赔偿额十万以上,超过十万的部分,你提成一半,可不可以?”

    林小曼名为风险代理,其实是不相信赔偿额能有十万元以上,这么浅显的激将法,李超当然一眼看穿。(未完待续。)

第273章 案情讨论会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未完待续。)

第274章 律师的业余生活

    第二天,林善若捧着文件走进李超的办公室,欣喜地道:“李超,昨晚查了相关资料,建设部对窗台建设有专门的规定。

    我对比了下相应的技术参数,乘风酒店的窗台设置并不符合建设部的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其存在安全隐患。”

    李超兴奋地打了个响指,微笑着对善若道:“好,咱们之前的讨论方向没有错,窗台存在安全隐患,乘风酒店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咱们把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整理好,今天办好立案。”

    “好啊!”善若微笑着点头,每当和李超一起办案的时候,善若感觉格外轻松。

    善若坐在椅子上对着电脑打字,李超一只手扶着椅子,一只手撑在桌子上,两人亲切地交流着。

    善若先敲入民事起诉状这五个大字,接着写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李超帮忙核对。

    然后是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写到事实和理由部分,善若脸羞红,嘟着嘴说道:“这个小偷真是个渣滓,不但出去找小姐,还偷人家小姐的手机,真够不要脸的。”

    李超微微一笑,“善若,这是社会问题,并不是我们能解决的。这人长期在三和混迹,三和是个神奇的地方,那里聚集着大量的年轻人,他们不去工作,而是住十元一晚的胶囊床铺,吃三元一份的地沟油快餐,上十五元一天的黑网吧。

    缺钱了他们就去打黑工,五十或者一百元一天,日结之后马上回三和继续玩,这叫日结一天可以玩三天,花光了钱又继续打黑工。

    这样的人在三和待久了,就叫做三和大神!”

    善若听了眉头微微蹙了起来,“什么呀,这些人怎么能这样自甘堕落啊,在深鹏只要肯吃苦,进工厂当普工也不会这么惨啊。”

    李超听了淡淡一笑道:“时代变了,年轻人的观念也变了。不过,三和那个地方每天抢劫强J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件不少,我们律所可以去三和做几次普法宣传,让那些三和大神增强些法律意识。”

    “好呀。”善若听了乖巧地点点头。

    李超不想继续讨论这个沉重的话题,换了个话题说道:“善若,最近你挺忙的,瘦了些,要多锻炼身体多休息保养好自己。”

    善若甜甜一笑道:“我现在每周去练三次瑜伽,倒是李超你好久没运动了,你更要多锻炼。”

    李超揉了揉发酸的肩膀,自从执业以来,天天忙个不停,自己确实好久没有锻炼了。

    李超笑着道:“嗯,我是好久没运动了。

    和尚昨晚在校友群中说,深鹏要举办国际马拉松了,校友们牵头成立了深大校友马拉松俱乐部,现在正在征集校友报名,和尚、土匪、大师都会参加,要不咱们也一起报名吧?”

    善若吃惊地回头看了李超一眼,不确定地道:“跑马拉松?一下跑42公里,那半口气都不剩啊?”

    善若说得夸张把李超逗笑,李超笑着道:“当然不是一上来就跑全程啊,马拉松分全马、半马和微马。

    咱们可以跑微马啊,只是五公里而已。”

    善若点点头道:“哦,这样啊。跑步是最好的锻炼方式,报名,报名,我们报名。”

    “好啊。我们现在就找大师报名订好队服,善若你穿多大尺码的?”

    李超将微信中关于队伍尺码的标准展示给善若看,善若看了下说道:“我穿S码。”

    “善若的身材真好。”

    “嘻嘻,嘴甜。”

    “哪有,我实话实说。我穿L码。”

    “看你长胖了吧。”

    “哈哈,跑步减肥,我把报名消息和队服尺寸发给大师了,报名成功。”

    两人有说有笑地整理好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然后一起去法院立案。

    立案的时候,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看了几遍起诉状,犹自一脸的震惊,这案子实在够奇葩了。

    立完案,李超去顾问企业帮他们起草重要合同,善若有别的案子开庭。

    在顾问企业忙活了一天,下班的时候顾问企业的老总邀请李超吃大餐,这时李超的电话响了。

    李超说了声抱歉,走到一边接通电话。

    电话那头传来善若雀跃的声音,“李超,一起去跑步吧。”

    “哦,怎么突然说去跑步?”

    “这不是报了微马吗,现在就开始练起来,咱们现在就去学校跑一圈。”

    李超眼睛一亮,应道:“好主意,咱们去学校跑一圈有五公里。”

    李超谢过顾问企业老总的好意,驱车来到深鹏大学的大门,善若已经穿着全套装备在门口等了。

    李超换上运动衣运动鞋,走到善若身边说道:“美女,能约你一起跑个步吗。”

    善若咯咯笑着跑出去;“来追我啊,你追得到,我就跟你跑。”

    “哈哈,我来了。”李超大笑着追了出去。

    林荫路上,李超和善若并肩而跑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跑完,两人站在学校的操场上歇息,李超痛快淋漓地出了一头大汗,兴奋地道:“运动了一下就是舒服多了。”

    善若笑着道:“对啊,你就是要多运动,在学校时就知道天天看书,不怎么运动。参加工作之后,更是没运动,现在都长胖了,我可不喜欢猪头啊。”

    “咦,你说谁猪头?”李超微笑着走上前,对善若问道。

    “你说谁猪头啊?”边问李超还去挠善若的手。

    善若忍不住痒,咯咯地笑起来,笑着往后退,“咯咯……你不运动就是小猪猪。”

    “你才是小猪猪,可爱的小猪猪。”李超上前笑着给善若挠痒。

    “小猪猪,别挠了,我受不了。”嬉笑着,李超抱住了善若。

    两人的眼睛一对视,火花四溅。

    明月凉风佳人,一切都如此美好。善若乖巧地闭上了眼睛,李超也闭上了眼睛,低头慢慢吻了下去。

    就在四唇正要相接的时候,铃声蓦然响了起来。

    善若一下被惊醒,站直了身子。李超手忙脚乱地从运动腰包中掏出手机,一看来电显示李超微微愣了下。

    善若推了他下,说道:“谁的电话,接啊。”

    “哦,一个同学的电话。”

    李超接通了电话,对面传来了一个雀跃的女声,“李超,我看到你了,你是不是来了深鹏大学?现在在学校哪个位置?我来找你!”

    (未完待续。)
本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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